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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t appareil numérique respecte les limites de bruits radioélectriques applicables aux
appareils numériques de Classe B prescrites dans la norme sur le matériel brouilleur:
“Appareils Numériques”, ICES-003 édictée par l’Industrie et Sciences Canada.
美國
聯邦通訊委員會 (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,FCC)
依據 FCC 第 15 條 發射裝置
您的印表機系統內可能內建 (嵌入)作業於 2.4 GHz 區段的低功率、無線電區域網路裝置
(無線射頻 (RF) 通訊裝置)。此段說明只有當此類裝置存在時才適用。請參閱系統標籤檢查是否
有無線裝置。
若您的系統標籤上有 FCC 辨識編號,該無線裝置只能在美國境內使用。
在人體(不包括四肢)附近使用無線裝置時,FCC 設定的一般準則是裝置和人體的距離不應少於
20 公分 (8 英吋)。無線裝置開啟時,人體和裝置的距離不應少於 20 公分。本裝置或無線裝置
的電源 (可能內嵌於您的印表機內)發送的輻射遠低於 FCC 無線電射頻限制。
傳送裝置不應該在靠近任何其他天線或傳送裝置的地方操作。
本裝置必須在以下兩種條件下操作:(1) 此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,並且 (2) 此裝置必須能接受
任何收到的干擾,包含可能造成操作錯誤的干擾。
使用者不要自行維修無線裝置。請勿進行任何形式的變更。對於無線裝置的變更將
導致使用者喪失使用該裝置的權利。請連絡製造廠商,獲得更多維修及服務資訊。
FCC 無線區域網路使用聲明:
「當安裝和操作此傳輸器和天線組合時,在接近安裝天線的地方,無線電射頻暴露
量可能會超過 1mW/cm
2
的限制。因此,使用者必須隨時和天線至少保持 20 公分的
距離。此裝置無法與其他傳輸器和傳輸天線一起使用。」
相符性聲明 (歐盟)
核可與認證
此產品的 CE 標誌代表 Samsung Electronics Co., Ltd. 符合以下歐盟
93/68/EEC 規定聲明 ( 通過時間如下所示 ):
1995 年1月1日: Council Directive 73/23/EEC 關於低電壓裝備的規定。
1996 年 1 月 1 日: Council Directive 89/336/EEC (92/31/EEC) 關於電磁相容性的規定。
1999 年 3 月 9 日: Council Directive 1999/5/EC 關於無線電裝置和電訊終端機設備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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